新闻中心-开云手机版app

关于长兴天祥交易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知字〔2023〕0052号)

来源:开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11-20 01:16:3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长兴天祥交易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知字〔2023〕0052号)

  当事人托付宁波浙商报关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以一般交易办法向海关申报出口巴基斯坦全涤染色布,报关单号846。经查,出口货品中有标有“CC图画”商标的全涤染色布16809米,货值人民币60340元。

  关于上述货品,“CC图画”商标权力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为归于侵略其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并向我关提出采纳知识产权维护的办法的请求。

  我关经查询,以为当事人出口的16809米全涤染色布上运用的“CC图画”商标,与商标权力人注册的“CC图画”商标相同,且事前未经商标权力人答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则,上述货品归于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的货品。当事人出口上述货品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略别人商标专用权货品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载、权力人权力证明、当事人笔录等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则,我关决议没收标有“CC图画”商标的全涤染色布16809米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17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