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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原件,在机场近期总体设计平面图中标注拟建项目位置,以及相对于机场基准点的磁方位、距离及建设高度
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设计近期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运输机场内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项目,不需单独履行建设方案备案程序,民航管理部门在立项阶段一并进行机场总体规划符合性审查;不含民航专业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履行以下建设方案备案程序:
1、驻场单位将建设方案及申报材料提交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
日内出具书面意见;2、驻场单位将机场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及申报资料一并提交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备案;
日内向驻场单位出具建设方案备案表。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监管局在15日内出具责令改正的书面审查意见。(二)属于运输机场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建设项目
1、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将建设方案及申报资料提交所在地监管局备案案;
日内向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出具建设方案备案表。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监管局在15日内出具责令改正的书面审查意见。(三)属于管理局或监管局的建设项目
1、管理局或监管局将建设方案及有关的资料提交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
日内出具书面意见;2、管理局或监管局将建设方案和机场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报民航局备案。
2)(3)(4)(5)(6)(8)栏由建筑设计企业填写,(1)(7)(9)栏由审查机关填写;2、此备案表一式
-R1);(三)《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设计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2)。
本程序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新编或修编总体设计,局部调整机场总体规划可参照本程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意见(适用新建机场,一式2份,复印件);
(四)军事机关(涉及军民航空域调整的)和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道路交互与通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文物、地震、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及驻场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式10份,复印件;此意见可当作附件纳入设计文本;单独提供的,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设计由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一式10份,向地方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一式5份;(二)民航局或管理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审单位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评审;
(三)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及各单位/部门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机场总体规划设计文本做修改、补充和完善;
(五)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符合标准要求的评审报告及机场总体设计文本后,在20日内会同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总体设计进行批复,并在机场总体设计(审定稿)文本上加盖印章;
(六)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总体设计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管理局和所在地民航监管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设计(审定稿)文本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
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审定稿)文本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5份。五、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机场管理处)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158-R1);(三)《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1);
(四)《关于调整民用运输机场选址审批程序的通知》(民航发[2014]12号)。
(三)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对预选场址的书面意见(一式12份,复印件;此意见可当作附件纳入选址报告;单独提供的,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人印章)。
(一)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提出审查申请,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申请文件抄送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交选址报告一式
份。(二)民航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审单位对选址报告进行评审,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勘;
(三)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及各单位/部门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选址报告做修改、补充和完善;
(五)民航局在收到符合标准要求的评审报告及选址报告后20日内对场址进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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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
号);(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30号);
(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八部委令第2号);
(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令第27号);
(七)民航局机场司管理程序《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AP-129-CA-2009-01-R1);
(八)民航局机场司管理文件《民航专业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MD-CA-2007-1-R1);
(九)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的通知》(民航发〔
〕73号);(十)国家发改委、民航局等9部委《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
〕3018号);(十一)民航局《关于发布〈民航专业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第一修订案的通知》(民航发〔
〕7号);(十二)民航局机场司《关于修订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及货物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的通知》(局发明电〔2017〕
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管理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场外输油管线工程、卸油站工程(不含码头水工工程和铁路专用线、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工程。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人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交招标方案备案申报资料;2
、管理局对申报资料做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7日内在招标备案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1、招标人提前3天向管理局提交评标专家申请表及发布招标公告媒体的纸质材料(盖章);
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将申请表传真至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1日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三)现场评标及评标结果备案
2、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后,应在与发布招标公告相同的媒体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提交评标结果备案资料(含交易服务费发票复印件);4、管理局对评标备案资料做审核。符合标准要求的,
日内在评标备案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不符合标准要求的,7日内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机场管理处)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
);(四)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五)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关于第一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华东局发明电〔
(二)B类工程:除A类工程以外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和其他空管工程(见附录)。
(二)完工验收报告(原件)。内容有:1.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五)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参建单位的工作报告(复印件);*
(六)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申请书、表格式样要求及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范围详见《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网址:。
三、行业验收程序(一)A类工程的行业验收,由建设项目法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提出申请。B类工程中批准的可行性报告总投资
万元(含)及以上工程的行业验收,由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出申请。B类工程中批准的可行性报告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工程的行业验收,由建设项目法人对所在地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提出申请;
(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民航建设工程,民航局、管理局和监管局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组织行业验收,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四、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各监管局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上海监管局邮寄地址: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领航路
江苏监管局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光华门外中和桥路142号收件单位:民航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
浙江监管局邮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290号收件单位:民航浙江安全监督管理局
安徽监管局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建兰路收件单位:民航安徽安全监督管理局
福建监管局邮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85号民航大厦收件单位:民航福建安全监督管理局
江西监管局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国际机场内西二路收件单位:民航江西安全监督管理局
山东监管局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南遥墙国际机场收件单位:民航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
厦门监管局邮寄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翔云三路659号收件单位:民航厦门安全监督管理局
青岛监管局邮寄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民航路101号收件单位: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
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管理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五)航空供油工程,包括:
(三)《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3);
(四)民航局《关于下放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6〕
(二)B类工程:除A类工程以外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和其他空管工程(见附录)。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一式2至10份,原件);
(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以及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一式2至
份,复印件);(五)相应的工程勘测考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一式2至
四、审批/审查程序(一)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民航建设工程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项目法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提出申请;
2、技术复杂的工程,由民航局或管理局委托具有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审单位做评审。技术简单的工程,由民航局或管理局选择专家征求专家评审意见;
3、项目法人根据评审意见组织编制单位对初步设计文本做修改、补充和完善;
、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或管理局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7
、民航局或管理局在收到评审报告/评审意见及补充材料后20日内完成审批。(二)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民航建设工程,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见附录),
类和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程序同上,民航局或管理局对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二)管理局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现场受理: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虹桥机场内)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办公大楼二楼(机场管理处)邮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
(一)机场场道工程,包括:1.飞行区土石方(不含填海工程)、地基处理、基础、道面工程;
2.通信(包括地空通信和地地通信)工程、导航(包括地基导航和星基导航)工程、监视(包括雷达和自动相关监视系统)工程;
泊位引导系统及目视助航辅助设施工程。(四)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其中,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包括:信息集成系统、航班信息显示系统、离港控制管理系统、泊位引导系统、安检信息管理系统、标识引导系统、行李处理系统、安全检查系统、值机引导系统、登机门显示系统、旅客问讯系统、网络交换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安全防范系统、主时钟系统、内部通讯系统、呼叫中心(含电话自动问讯系统),以及飞行区内各类专业弱电系统。
(三)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筑设计企业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复印件);
*(六)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实施工程单位签订安全保证责任书;3.机场管理机构应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及材料送交所在地监管局(注:上海机场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下同);
监管局自收到不停航施工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合乎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合乎条件的,下发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备注:*因机场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提交不停航施工申请前,按照民航局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报批手续。